关于印发《固原市工程建设项目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5-06-25 15:29 发布人: 阅读次数:

固原市工程建设项目综合评标专家库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综合评标专家库的使用管理,实现评标专家资源共享,促进评标活动依法公平、公正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自治区工程建设项目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固原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和责任追究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评标专家的资格认定、入库及评标专家库的建立、管理活动。

第二条 固原市工程建设项目综合评标专家库(以下简称综合评标专家库),是固原市统一建立的跨行业跨区域为全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提供评标专家服务的综合性评标专家库。

第三条 综合评标专家库的建立和运行遵循统一建库、资源共享、集中管理和抽取、监管分离的原则。

第四条 行政监督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履行以下职责:

(一)市发改委职责

1作为综合评标专家库的管理部门审核和认定入库评标专家的资格;

2、负责组织对入库专家进行招标投标法律法规、业务知识和职业道德培训;

3对综合评标专家库的运行和评标专家进行监督管理;

4、依据评标专家信用档案及考核结果,组织对评标专家资格进行定期复审,并根据本办法和有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对违规专家进行相应处罚或解聘。

(二)住建、交通、水利、农牧、林业等行业行政监督部门职责

1、负责按年度对本行业符合入库专家的推荐及资格初审工作。

2、负责对评标专家的随机抽取或按规定直接选定进行监督;

3、负责监督评标专家的评标活动;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职责

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部门委托建立评标专家信用档案;并负责评标专家日常和年度考核,对进场评标专家违规行为会同有关部门进行通报;

第二章 综合评标专家库的建立与管理

第五条 固原市综合评标专家库由市辖区内房屋建筑、市政工程、交通、农牧、林业、水利、环保、通信电力和经济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综合评标专家库按照国家十部委《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试行)》进行分类,一个专业的专家人数一般不少于50人。

第六条 固原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建立固原市综合评标专家库,并实行统一管理。

综合评标专家库的网络终端应当与固原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连接,实行统一使用,资源共享。

第七条 入选综合评标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八年以上,具有中级职称及以上或具有相关专业同等水平或取得各类工程建设类国家注册资格;

(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服从管理,自觉接受监督,无不良记录;

(四)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招标投标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五)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部门根据建立专家库的需要,设置评标专家的专业及条件要求,并通过报刊、网络或者其他方式公开发布聘请公告。

申报入选综合评标专家库,分为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两种方式。个人申请的,申请人应当向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部门提交申请书;单位推荐的,经征得被推荐人同意后,向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部门提交单位推荐书。

第九条 固原市成立由各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和相关领域专家组成的资格审查委员会,负责对申请人或者被推荐人进行资格审查,符合条件的经培训后,由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部门颁发《固原市综合评标专家聘用资格证书》,纳入综合评标专家库统一管理。

本办法实施前已进入各级各类评标专家库的专家,经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审查符合条件的,经培训后颁发《固原市综合评标专家聘用资格证书》。

未取得《固原市综合评标专家聘用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得以综合评标专家的身份在固原市域内从事评标活动。

第十条 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部门设立资深评标专家分库,为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决策以及解决评标活动中出现的争议、技术难题等提供专家咨询服务。

第十一条 综合评标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评标专家聘用期为3年。

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评标专家库年度考核、继续教育、信用记录公开查阅等制度。

第三章 评标专家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评标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接受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聘请,担任招标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

(二)依法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办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依法推荐中标候选人,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

(三)抵制和检举评标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四)取得参加评标活动的合法劳务报酬;

(五)对评标专家库的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对固原市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或者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部门做出的处理决定提出申诉;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评标专家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认真执行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署名并承担法律责任;

(二)遵守评标纪律,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或者与招标结果有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收受上述人员的财物或其他好处;

(三)对评标过程保密,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技术经济秘密或者其他情况;

(四)准时出席评标活动;

(五)接受、协助、配合固原市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个人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告知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部门;

(七)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培训与考核;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本办法关于评标专家的权利、义务规定,适用于参加招标项目资格预审活动的评标专家。

第十四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招标人申请回避;未申请回避的,招标人或者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发现后,应当立即停止其参与评标活动:

(一)是投标人的近亲属;

(二)是招标项目主管部门、具有隶属关系的下属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

(三)与投标人有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评标活动公正性。

第十五条 评标实行实名制。评标专家应当在评分表或者投票表上签署姓名,评分表或者投票表归入评标资料档案予以保存,作为对评标专家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的依据。

第四章 评标专家考核和管理

第十六条 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部门会同固原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立专家个人档案,档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专家个人申请及资格认定情况;

(二)参加评标工作情况;

(三)专家信用记录;

(四)参加培训情况;

(五)年度考核情况。

第十七条 固原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具体负责评标专家的日常管理和考核评价。考核按照统一标准、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采用日常考核、年度考核、定期通报相结合的办法进行。

第十八条 评标专家年度考核不合格的,由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部门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并予以解聘。聘用期满,考核合格的可以续聘。

评标专家有下列行为或者原因之一的,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部门终止其评标资格,予以解聘:

(一)无特殊原因,不参加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部门统一组织的评标专家培训的;

(二)因身体健康原因不能胜任评标工作的;

(三)因工作调动,不适宜继续担任评标专家的;

(四)因个人原因,经本人申请不再担任评标专家的。

(五)因违法违纪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九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部门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予以解聘,五年内不得重新申报固原市综合评标专家库专家:

(一)使用虚假材料骗取评标专家资格的;

(二)经固原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场评标专家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三)在一个年度内被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记录两次以上不良行为的;

(四)有其他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行为,情节较重的

第二十条 评标专家有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行为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处理。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在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部门记入评标专家个人档案。

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部门可以公开评标专家的不良行为和违法行为。

第五章 综合评标专家库的抽取管理

第二十一条 进入固原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投标平台的项目,其评标专家统一在固原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的网络终端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第二十二条 评标专家的确定,一般应当采取随机抽取的保密方式进行。特殊工程或技术复杂的招标项目,在综合评标专家库抽取难以满足招标人的条件时,经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部门批准,可从自治区级专家库或者区内其他市级专家库中抽取确定评标专家。

随机抽取本地评标专家的,应当在开标前半小时内进行;使用本地以外专家的,可提前抽取,但不得超过专家应该到达的路程时间。

第二十 抽取评标专家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该补抽:

(一)所抽取的评标专家依法需要回避的;

(二)所抽取的评标专家因故不能参加评标的;

(三)抽取了同一单位的两名或者两名以上的评标专家的;

(四)有其他特殊情况,需要补充抽取评标专家的。

第二十 评标专家抽取过程应当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派员进行监督。

第二十 按照下列程序办理网络终端抽取评标专家事宜:

(一)核验招标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经办人身份证件和授权委托书、招标项目的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文件;招标代理机构办理评标专家抽取事宜的,应当核验招标代理机构的营业执照和委托代理协议;

(二)指导招标人填写《综合评标专家库专家抽取登记表》、  《综合评标专家库专家抽取条件表》、《综合评标专家库专家抽取回避单位表》,并存档备查;

(三)随机抽取并确定评标专家;

(四)打印《综合评标专家库专家抽取结果表》,由网络终端工作人员、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及监督部门签字后存档备查。

第六章 监督措施

第二十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无效,并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国家《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依法追究责任:

(一)不依照本办法规定从固原市综合评标专家库中抽取评标专家的;

(二)未经批准采取直接指定方式确定评标专家的;

评标无效的,招标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确定评标专家,重新组织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给他人造成损失的,招标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完成后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发现评标专家有徇私舞弊、不按规定评标、违反回避规定等行为的,应当依法终止该评标专家的评标活动或宣布评标无效,按照该招标项目评标委员会组建规定另行确定评标专家进行评标重新组织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

二十八 设有网络终端的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提请行政监察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一)对于符合条件的抽取申请予以拒绝的;

(二)歧视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的;

(三)要求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支付抽取费用的;

(四)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抽取程序办理抽取事宜的;

(五)由未经培训和未经备案的人员操作抽取事宜的。

二十九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违犯规定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和服务。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房屋建筑、市政、交通、水利、园林绿化、电力通信项目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必需的勘察、设计、监理、项目管理、可行性研究、规划研究等服务。

第三十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在固原市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