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文件
发布时间: 2017-10-09 11:21 发布人: 阅读次数:

 




固原市人民政府文件

 

固政发〔201755

 

 

固原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固原市政府投资项目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派出机构、事业单位:

为切实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行为,增强投资项目约束机制,提高行政效率。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固原实际,制定了《固原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经市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和四届市委第22次常委会议审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固原市人民政府

201797

(此件公开发布)

 

固原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改进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政府投资项目责任约束机制,提高行政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和责任追究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投资项目咨询论证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投资项目公示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评标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政府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使用各级地方政府财政性资金及融资投入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专项建设基金项目和采用PPP模式投资建设的项目。

 

第二章 项目决策

 

第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储备库制度。由市县(区)发改部门组织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产业政策、发展重点提出,经充分论证后建立市县(区)年度项目储备库,作为项目决策和年度计划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执行计划管理。行业主管部门(单位)对申报列入储备库的项目要与上级相关部门充分对接,于每年10月底前报发改部门,发改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并编制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财政部门根据项目计划,编制政府投资项目支出预算,提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人大常委会审议。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实行动态管理。发改部门应建立滚动项目库,并加强管理,对未列入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不得投资建设。确需建设的,应由建设单位及时报送发改部门纳入储备库,发改会同财政部门要按月汇总审核,报本级政府批准,增补到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后实施。

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突出精减程序的原则。审批部门根据年度投资计划进行项目审批,建设单位不再提供同意实施项目的文件、会议纪要或领导批示。对争取中央、自治区的限时申报项目,审批部门可以直接审批上报。所有审批文件应当送发改部门备案。

第七条 对资金未完全落实、市场化可以运作且急需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由县区和市直部门提出,市发改部门统一论证、归并打包,提请市政府有关会议研究后面向社会公布,通过申报专项基金项目或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建设。凡采用PPP模式建设的项目,要依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相关文件执行。

第八条 政府投资重大项目实行决策咨询评估。凡专业技术性强、社会关注度高、投资规模大的项目应进行咨询评估。咨询评估工作由发改部门负责在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前完成,咨询内容依据自治区相关规定执行。其中,总投资5亿元(含)以上的项目对项目建议书进行咨询;总投资1亿元(含)以上的项目对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咨询。

第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咨询机构实行入库管理。市发改、财政、环保、林业、审批等主管部门应采取公开招标方式分别建立全市行业服务中介机构库,加强管理。按照专业对应原则,凡需咨询评估的项目,由建设单位从咨询机构库中以竞争性方式择优确定。

 

第三章 项目审批

 

第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按照谁投资,谁审批审管分离的原则确定审批权限。原则上市县(区)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由该级审批部门审批、发改部门监管;申请自治区政府安排资金的,报自治区发改部门审批。党政机关楼堂馆所建设项目审批权限严格按照国家、自治区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按安排资金额度和补助投资额确定审批权限。凡使用市县(区)政府资金建设的项目,采用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引导资金等方式安排资金300万元(含)以上、且补助投资超过总投资额1/3(含)以上的项目,都应进行审批。

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在线审批制度。除涉密项目外,建设单位、相关企业在办理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时,按规定要求,通过项目在线审批平台向审批部门报送相关资料,逐步实现不见面、网上办的项目审批办法。

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实行并联办理制度。建设单位在行政审批部门一站式办理项目批复、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和林业生态保护评价等手续,涉及环评、林评、安评等评估事项的项目,采取多评合一的方法同步推进。

第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专家论证制度。凡使用政府投资项目,应当进行论证,对于项目总投资1500万元以下,建设内容相对简单的项目,可不召开专家论证会,只委托相关专家出具专业审查意见。

第十五条 专家论证会行政审批部门负责召开,同时邀请发改、财政、规划、国土、环保、林业、建设、安监、消防、地震等有关部门专业人员参加论证,形成结论意见。

第十六条 市县(区)行政审批部门应建立政府投资项目论证专家库。凡需论证的项目,原则上从专家库中依据专业类别至少抽取不少于3名参加。

第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在1500万元(不含)以下,建设内容相对简单,资金基本落实,行政审批部门可以直接审批建设方案;总投资在1500万元(含)—5000万元(不含)的,应当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总投资在5000万元(含)以上的,建设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行政审批部门按程序进行审批。

第十八条 初步设计实行概算审查制度。凡投资概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的投资估算10%或者项目单位、建设性质、建设地点、建设规模、技术方案发生重大变更的,项目单位应当重新编制和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九条 咨询机构和专家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咨询论证工作应获得相应的报酬。咨询评估费用和专家论证费用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分别由负责项目咨询的发改部门和论证的审批部门支付,其他单位不再支付。

 

  第四章 招投标管理

 

第二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公开招标。

(一)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的;

(二)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的;

(三)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在50万元(含)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本条第(一)(二)(三)项规定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资产处置、机电产品招标、医疗器械、耗材及药品集中采购、政府采购等项目的招标范围和标准,依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标准之一的,应当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政府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二十二条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PPP项目)的咨询机构和社会投资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14215号)等规定公开招标采购。

第二十三条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可以实行邀请招标和非招标方式规定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向审批部门提出申请,审批部门提请政府有关会议研究同意后,依据会议纪要批复。

第二十四条 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招标全部采用综合评估法。具体流程为:招标代理机构发布招标公告和资格预审公告5个工作日后,由行业主管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报名企业的资格预审,对企业资质、法人代表或授权委托人近3个月养老保险交费单、所在地人社部门出具的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证明和住建部门出具的无重大安全责任事故证明、项目经理是否承担项目等资料进行审查;资格预审通过的企业作为潜在投标人对其发布招标文件;评标时,对投资总额3000万元(含)以上的或投资在3000万元以下有特殊技术要求的项目在自治区综合专家库中随机抽取5人以上单数组成评标委员会,投资总额在3000万元以下的可在全市专家库中随机抽取5人以上单数组成评标委员会,采取综合评估法确定一名中标人。评标过程中技术标全部实行暗标。

第二十五条 工程建设招标代理机构、设备采购代理机构和造价咨询机构的选取,招标人或采购人在宁夏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系统宁夏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信息网公布的代理机构中择优选取三家代理机构,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现场随机抽取一家从事代理业务。为确保公正,评标过程中,代理机构不得进入评标现场。

第二十六条 市发改部门负责建立全市项目综合评标专家库,市财政部门负责建立采购评审专家库,交由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统一管理使用。专家管理按照《固原市工程建设项目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执行,专家考评按照《固原市评标专家考评办法》执行。每评一个项目,由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评标专家打分明细表按序号予以公示,接受监督。

第二十七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财政部门审查工程招标控制价,对项目全过程咨询跟踪服务,结算时原则上只审查工程变更内容,未变更部分不再重新审核。招标时,招标内容及其招标控制价不得超出项目批复的建设内容和批复概算工程费用,否则不予开标。因特殊情况造成概算编制、审定有误的,应当经原审批部门确认调整批复文件后方可开标。

第二十八条 凡市县(区)公开招标的项目,原则上应当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对确有特殊技术要求的国家、自治区和市级的重大投资项目,采取PPP等特殊要求的投资项目,政府采购的大宗设备(含医疗设备)及勘察设计,可申请在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评标或抽取自治区专家采用综合评合法评标。招标人不按规定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投标的,招标结果无效。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结合固原市行业类别专业人才缺少的实际,逐步推行在全区统一专家库抽取评标专家,实行电子标书、网上评标机制

 

第五章 建设管理

 

第二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招投标制、项目法人责任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制管理,禁止转包和违法分包工程。

第三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

(一)项目工程质量的行政领导责任人,项目法定代表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责任人,对各自职责内的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

(二)参与项目建设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及中介机构,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程序和行业技术标准独立开展工作,合理设计、科学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

(三)住建、交通、水利、农业、林业等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建设市场的监管,严把本行业参加建设各单位的资质认定和市场准入,严禁无证、越级、挂靠承揽工程。

第三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立网上监测报告制度。行业主管部门应指导项目建设单位定期对项目建设基本情况、工程进度、资金管理使用、投资完成等各类信息向国家重大项目库监测管理系统信息平台进行填报更新,发改部门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主体责任落实和稽查制度。各行业主管部门必须落实项目监管主体责任,确保工程建设进度和质量。发改部门负责会同财政、审计、建设等部门定期对项目建设情况、资金使用、工程质量等进行全过程独立稽查;对投诉、举报及出现问题的项目进行专项稽查。

第三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遵守和执行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和相关规定,自觉维护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监管的严肃性。未经审批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审批的项目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在具备国家规定的各项开工条件后,方可开工建设;开工项目不得扩大建设规模,改变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增加资金投入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三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投资控制坚持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除特殊情形或因国家政策调整外,严禁超概算、超预算、超决算。

第三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应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转移、挪用、截留、挤占。工程款拨付必须在完成招投标、签订施工合同及备案手续、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后方能核拨。

第三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按照工程进度确定合理比例、均衡拨付工程款。财政部门应制定统一的资金拨付审批表,由项目建设法人单位、财政部门共同签字支付,分管领导不再签批;PPP项目地方配套资金由项目实施机构、财政部门签字支付。为便于项目监管,财政部门应按月向有关领导和发改等行业主管部门通报工程资金支付明细情况。

第三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项目建设单位应于6个月内完成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编制财务决算并报送财政、审计部门审查,办理相关的财务决算审计等手续。

 

第七章 竣工验收

 

第三十八条 按照审管分离的原则,市县(区)发改部门分别负责本级政府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在满足验收条件时向发改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发改部门在接到竣工验收申请1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验收条件的项目进行验收。

第三十九条 建设项目全部工程完工符合验收条件后,除行业有规定者外,应在1年内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办理竣工验收确有困难的,经发改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期限,延长期一般不得超过1年。竣工验收通过后15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并交付使用,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四十条 竣工验收应当组成竣工验收委员会,由发改部门牵头,建设、审计、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环保、消防、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国土资源、地震、档案、工程质量监督行业主管部门以及项目所在地政府等有关单位组成,必要时应当邀请有关方面专家参加,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规定组织验收。

第四十一条 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已按批复的建设内容全部建成,达到设计要求并能够正常投入使用;勘察、设计和施工质量已通过核验,并经质量监督部门登记备案;已完成环境保护、消防、地震、档案管理、安全生产等部门的专项验收。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二条 国家机关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及工作人员,有违规行为的,由行政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依照中纪委《党员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规定》等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四十三条 工程咨询、勘察、设计、造价、招标代理等中介机构在年度考核不合格或存在违规违章行为的,依法予以通报批评、罚款。情节严重的,直接从已建立的各类库中清出,并列入社会信用体系不良记录名单,面向社会公布。对勘察、设计不到位造成概算增加的,根据概算增加额度按比例扣减相应设计费用。

 

第九章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7101起施行,《固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固原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和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固政发〔201513号)同时废止,固原市范围内制订的其他制度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时,按本办法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

工程招标投标评标办法

第一章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行为,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家七部委《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宁夏回族自治区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等专业工程及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区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设区的市,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招投标活动的具体监督管理,可以委托工程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第四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应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进入招标投标交易场所进行交易。

  第五条 在政府投资项目和装配式建筑项目中推行工程总承包模式。招标人可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采用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或者设计—施工总承包模式。

                       第二章    招 标

第六条  招标人应编制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工程量清单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一并发放给投标人。招标人编制的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应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工程量清单计价的规定编制。

第七条  招标控制价公布前,招标人应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查。控制价的公布按《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管理办法》(宁建(科)发 [2014]26号)有关规定执行,最迟应在投标截止日10天前公布。

招标控制价中的暂列金、暂估价为不可竞争费用。

第八条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对投标人施工项目部的项目经理(建造师)、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机械员等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提出明确要求。投标人应根据工程项目规模、特点和招标文件规定,配备符合要求的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开标时,投标人应携带关键岗位人员岗位资格证书和社保证明原件备查。

项目经理(建造师)、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机械员累积记分达12分的,不得参加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活动(以宁夏建筑市场监管服务系统公布的数据为准)。

第九条  资格审查应遵循国家、行业有关规定进行。除技术特别复杂或具有特别技术要求的项目需要实行资格预审外,其他项目提倡实行资格后审,也可根据项目需要采用资格预审的方式进行。

第十条  预审时间超过六个月的,应重新进行审查。

第十一条  一般或常规工程项目,不得将投标人是否具有同类工程业绩作为资格预审条件。对于技术特别复杂或具有特别技术要求的项目,可设置同类工程业绩。

 

                      第三章   投 标

第十二条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以招标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为依据,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工程量清单计价的规定,由投标人自主确定。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的,其投标无效。

第十三条  投标报价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税金为不可竞争费用,应按造价管理部门核定的费率足额计取,单独列出。

投标人在投标报价中,对上述费率及暂列金、暂估价进行调整的,其投标应予以否决。

第十四条  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供电子标书时,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制作和提供电子标书。电子标书应采用不可擦写光盘和闪存盘两种存储介质同时提交。

当招标文件规定采用纸质标书和电子标书两种形式时,投标人所投纸质标书与电子标书内容应一致,提供的电子标书不能打开和运行的(即电子标书为不合格标书),视为无效投标文件,其投标应予以否决。

第十五条  投标人有下列弄虚作假行为的,其投标应予以否决。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二)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

    (三)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关键岗位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四)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五)其他虚作假行为。

                       第四章   开标评标

第十六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可选择合理低价法、综合评估法(一)和综合评估法(二)三种评标办法中的一种。评标办法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招标项目,招标人可以根据工程特点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另行编制评标办法报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备案后在该项目评标时使用。

第十七条 采用综合评估法的,其技术标实行暗标。

第十八条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公证部门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拒绝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逾期送达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对拒收的投标文件应如实记录投标文件的送达时间和密封情况,并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确认。

第十九条  评标专家在评审过程中,对认为需要投标人澄清、说明或补正的事项,评标委员会应以书面形式向投标人发出询问。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有效。
  如果投标人拒绝澄清的,评标委员会可否决其投标。
   第二十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依法组建,工程造价类评委不少于2人。评标委员会负责人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推举产生。

第二十一条 评标要求和纪律

(一)评标委员会应熟悉评标工作情况,阅读、研究招标文件和相关资料,获取评审所需的重要信息和数据,熟悉评标方法和有关要求。

(二)评标委员会成员进入评标现场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可以提供书面材料介绍项目相关情况,但不得带有偏离评标办法的倾向性、诱导性内容。

(三)评标开始后,除招投标行政监督人员、评标委员会成员、公证人员、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交易中心见证人员之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得进入评标现场。

第二十二条  清标

商务标评审必须进行清标,清标具体要求如下:

(一)核实投标人是否按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填报价格,所填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是否与招标人提供的一致;

(二)投标人投标总价与其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税金五项费用之和是否一致;

(三)核实不可竞争费用,即核实投标报价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税金的费率是否按规定足额计取;暂列金、暂估价是否与工程量清单价格一致;

(四)对投标人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出现异常的进行标示,有异常的综合单价按下列情况评审:

   1、投标人的某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低于或高于招标控制价相应项目综合单价15~25%时(具体偏差幅度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评标委员会应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说明,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明显不合理的,评标委员认定该项目的报价为不平衡报价。
   2、投标人不平衡报价项目的金额=∑(确定为不平衡报价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相应工程量)  

3、当投标人不平衡报价项目金额超过其投标总价(修正后)的10~20%(具体幅度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时,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当投标人不平衡报价项目的金额未超过其投标总价(修正后)的1020%(具体幅度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时,评标委员会应在评标报告中记录,提醒招标人在签订合同时注意,并在施工过程中加强风险防范。

本条 (一)至(三)款核实过程中任何一款出现不一致情形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第二十三条  初步评审

(一)审核投标报价符合性审查结果并签字确认;

(二)审查投标文件存在的偏差,确认重大偏差和细微偏差,对细微偏差要求投标人进行补正;

(三)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根据需要可以要求投标人以书面方式作必要的澄清或补正,但是不得改变原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四)经评标委员会初步评审确定存在细微偏差的投标文件,投标人拒不补正的,其投标予以否决;

(五)评标委员会形成初步评审结论。

第二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招标文件的规定认定重大偏差,不得随意否决投标。

第二十五条  法律、法规、规章和招标文件未规定作为重大偏差的,一律作为细微偏差,评标委员会应当在初步评审中要求投标人补正。

第二十六条  投标报价的算术修正

修正原则如下:

(一)综合单价和工程量的乘积与合价不一致时,以综合单价为准;

(二)综合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位,应以合价为准,并修正单价;

(三)投标书中未填报综合单价和合价或填报为零的,视为投标人单价遗漏项,投标人单价遗漏项目金额=∑(投标人单价遗漏项目的工程量×招标控制价相应项目的综合单价)。当投标人单价遗漏项目金额超过其投标总价的1~3%时(具体偏差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当投标人单价遗漏项目金额未超过其投标总价的1~3%时(具体偏差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视为投标人向招标人承诺单价遗漏项目免费,或视为其费用已分摊在工程量清单其他相关子目的单价(价格)之中。如中标,中标人应完成该项目,但该项目不得另行计价。
  第二十七条  详细评审

(一)评标专家只对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文件进行详细评审;

(二)投标报价详细评审的主要内容是评审有无明显的不平衡报价,重点是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

第二十八条  当采用合理低价法评标时,对于技术标部分,评标专家仅对投标人的技术标按照附表(技术标和项目管理机构评审表)进行可行或不可行的评审。当对技术标做出可行或不可行的评审结论有分歧时,以评标委员会多数评标专家的意见作为结论。

第二十九条 采用本办法所规定评标办法应当按照附件1至3所规定的评标细则进行评标,招标人不得随意修改细则内容。

第三十条  评标工作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写出评标报告,并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

第三十一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评标结束后,招标人应在招标投标交易场所公布评标专家名单、投标人排序及得分;招标人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第三十二条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第三十三条  招投标有关当事人质疑事项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需要评标委员会进一步确认、解决的,由招标人组织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审查确认。

第三十四条  招投标过程中发生的异议与投诉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宁夏回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评标办法》(宁建(建)发[2015]39号)同时废止。

附件: 1.合理低价法评标细则

2.综合评估法评标细则(一)

3.综合评估法评标细则(二)

 

 

 

 

 

 

 

 

 

 

附件1

合理低价法评标细则

 

经评审的合理低价法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的一般性工程。当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其报价视为无效报价。

评审方法:

1.评标委员会应当对通过清标、投标文件初步评审的投标人,根据附表(技术标和项目管理机构评审表)对其技术标和项目管理机构进行评审。技术标和项目管理机构评审不合格的投标人,视为不合格投标人。

2.评标委员会对合格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从低至高依次评审并判断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

投标报价在合格投标人报价算术平均值(当有效报价大于9个时,去掉两个最高报价及一个最低报价;当有效报价大于4个小于10个时,去掉一个最高报价及一个最低报价;当有效报价小于5个时去掉一个最高报价)房屋建筑工程及装饰装修工程-5%至+2%(含-5%、+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园林绿化工程-7 %至+2%(含-7%、+2%)范围内为有效报价。

3.评标委员会对有效报价由低到高依次排序,排序前三名的投标人即为中标候选人。

当两家及两家以上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一样时,企业在宁夏建筑市场监管服务系统信用分值高的优先。

 

 

 

 

 

 

 

 

 

 

 

 

 

 

附件2

综合评估法(一)评标细则

综合评估法(一)采用百分制评审计分,按得分从高到低排列名次,已通过清标、初步评审的投标人方可参加评标,评标指标及单项分值设置如下:

一、商务标73分:

1.设招标控制价,当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其报价视为无效报价,当投标报价低于招标控制价(含招标控制价)并高于招标控制价下浮,其中房屋建筑工程及装饰装修工程下浮5%(含5%),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园林绿化工程下浮7%(含7%)时,其报价视为有效报价。招标控制价中的暂列金、暂估价为不可下浮费 。招标控制价下线=〔招标控制价-暂列金(含税)-暂估价(含税)〕×(1-下浮率)+暂列金(含税) +暂估(含税)三分之二的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下浮,其中房屋建筑工程及装饰装修工程下浮3%(含3%),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园林绿化工程下浮5%(含5%)时,本次招标无效,重新组织招标。(保留整数,小数不进位)

2.评标基准价有效投标报价(即:除经初步评审为不合格投标人(包括投标报价无效和否决投标)之外的其他投标报价)大于9个时,去掉两个最高报价及一个最低报价;有效报价大于4个小于10个时,去掉一个最高报价及一个最低报价;有效报价小于5个时去掉一个最高报价的算术平均值下浮a%为评标基准价,a值在开标现场抽取,取值为1-4的整数,其中房屋建筑工程及装饰装修工程a的取值为1-3的整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园林绿化工程a的取值为2-4的整数。当计算出的评标基准价低于招标控制价下浮(其中房屋建筑工程及装饰装修工程下浮5%,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园林绿化工程下浮7%)时,则不再抽取下浮值,以算术平均值为评标基准价。

3.投标报价偏差率计算公式:投标报价偏差率=(投标人报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100%。

4.评标基准价为评定投标报价得分的依据,投标报价等于评标基准价的得73分,投标报价偏差率每高0.1%扣0.3分,每低0.1%扣0.2分,扣完为止。

二、技术标12分

(一) 施工方案 10分(施工方案每项1分  由评委根据对本工程的符合程度在0.3分-1分之间打分)

1.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

2.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

3.安全管理体系与措施

4.环境保护管理体系与措施

5.工程进度计划与保证措施

6.主要施工机具及劳动力配置计划

7.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的使用及效果

8.农民工工资拖欠预案及措施

9.现场安全文明工地(标化工地)创建措施

10.成品保护及工程保修的管理措施

(二)技术标标书暗标评审 2分

  技术标标书制作要求:

   1.投标人必须按照由招标人统一提供的技术标专用封面、封底及规定的内、外层密封袋进行装订与密封,技术标书不分正副本,单独胶装装订, 单册标书厚度不得超过4厘米;

2.技术标纸张采用白色A4复印纸,黑白双面打印,正文文字采用3号仿宋字体。表格位置页面居中,表格内文字采用5号仿宋字体。页边距为上2厘米,其余均为2.5厘米;

   3.技术标正文、表格部分及附图必须按照规定逐页编制页码,页码格式采用阿拉伯数字格式,5号仿宋字体,设在页脚居中位置;

4.投标人只能在技术标封底规定处(密封线右侧)填写投标人名称并加盖法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名(或盖章),密封线左侧“随机标号”处投标人不得填写。

5.技术标中不得出现与常规书写格式不符的空行、断行、特殊符号以及文字加粗、倾斜、下划线等标示、标记。

评审标准

1.技术标标书内出现投标人名称或者出现任何可能导致判断出投标人名称的内容,其技术标按零分计。

2.投标人技术标违反标书制作要求 第1-4条的,按每出现一类扣0.5分,最高扣2分;违反第5条的,按每出现一处扣1分,最高扣2分。

技术标书应在进入评标室后方可拆封,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公证部门对技术标书随机编号。

评审结束之后综合得分计算之前公布技术标编号所对应的投标人。

三、企业综合信用及项目管理机构组成情况15分

(一)企业综合信用10分

 企业综合信用得分计算如下:

企业综合信用得分=7+[(企业诚信分-诚信评标基准分)/诚信评标基准分) ]×(10-7)

诚信评标基准分为宁夏建筑市场监管服务系统公布的所有诚信分大于等于6000分企业的算数平均值,自治区住建厅每半年公布一次。

企业诚信分以开标当天宁夏建筑市场监管服务系统公布的企业信用分为准。

   联合体参与投标的,按联合体企业中最低信用分值认定;没有信用分值的投标企业按照3000分计。

(二)项目管理机构组成情况5

1.建造师符合本工程要求1分。2.项目管理机构组成合理4分。

应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及关键岗位人员管理若干规定》(宁建建发 [2014]27号)文件规定配备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附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标准)。

参考评审指标:技术负责人1名(中级职称及以上得1分),其余各岗人员按规定配齐得3分,缺一人扣0.5分,扣完为止。需提供关键岗位人员岗位资格证书和社保证明原件备查。

超过标底工期的为无效投标。

本评标办法中除规定处外所有计算结果均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按本方法评标,以最终得分最高者为推荐的中标人或以得分高低排序向定标小组推荐中标候选人一至三人,由招标人按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确定中标人。

   投标人得分出现绝对相等时,按低报价优先的原则确定中标候选人排序。

附件3

综合评估法(二)评标细则

综合评估法(二)采用百分制评审计分,按得分从高到低排列名次,已通过清标、初步评审的投标人方可参加评标,评标指标及单项分值设置如下:

一、商务标73分(工程总报价40分;主要项目清单综合单价33分;)

(一)工程总报价40分

1.设招标控制价,当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其报价视为无效报价。

招标控制价中的暂列金、暂估价为不可下浮费

2.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在有效投标报价(即:除经初步评审为不合格投标人(包括投标报价无效和否决投标)之外的其他投标报价)算术平均值(当有效报价大于9个时,去掉两个最高报价及一个最低报价;当有效报价大于4个小于10个时,去掉一个最高报价及一个最低报价;当有效报价小于5个时去掉一个最高报价)房屋建筑建工程及装饰装修工程-5 %至+2%(含-5 %、+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园林绿化工程-7 %至+2%(含-7%、+2%)范围内为最终投标报价,参与评标基准价的计算。

招标控制价下浮a%房屋建筑工程及装饰装修工程a的取值为3或4或5,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园林绿化工程a的取值为5或6或7,开标现场随机抽取)与最终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按照(0.5:0.5或0.4:0.6或0.3:0.7,开标现场随机抽取)的比值进行组合,即为评标基准价.

3.投标报价偏差率计算公式:

投标报价偏差率=(投标人报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100%。

4.评标基准价为评定投标报价得分的依据,投标报价等于评标基准价的得40分,投标报价偏差率每高0.1%扣0.3分,每低0.1%扣0.2分,扣完为止。

2)主要项目清单综合单价33分

在招标人委托编制的招标控制价清单中,随机抽取40-60项清单项目(抽取的清单项目数可根据工程大小确定),取其中费用比重最高的10项,再随机抽出10-20项(抽取的清单项目数可根据工程大小确定)作为主要项目清单的评审子目,对应提取投标人预算清单相应的条目,对其综合单价进行评审。每项综合单价的算术平均值为该分项的评标基准价。以20项为例,抽出的每一分项单价等于评标基准价的得1.65分,偏差率每增加1%扣0.05分,每减少1%扣0.025分,扣完为止。所抽出各主要项目清单综合单价得分之和即为项目清单综合单价得分。

若投标单位综合单价超过有效投标单位综合单价算术平均值(当有效报价大于9个时,去掉两个最高报价及一个最低报价;当有效报价大于4个小于10个时,去掉一个最高报价及一个最低报价;当有效报价小于5个时去掉一个最高报价)±10%(含±10%)的,或投标单位综合单价超过控制价综合单价±10%(含±10%)的,则不参加评标基准价的计算(可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或开标现场有招标人确定)。

若投标单位综合单价均超过上述范围,则以招标控制价综合单价下浮:房屋建筑工程及装饰装修工程5%,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园林绿化工程7%,为评标基准价。

二、技术标12分

(一) 施工方案 10分(施工方案每项1分  由评委根据对本工程的符合程度在0.3分-1分之间打分)

1.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

2.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

3.安全管理体系与措施

4.环境保护管理体系与措施

5.工程进度计划与保证措施

6.主要施工机具及劳动力配置计划

7.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的使用及效果

8.农民工工资拖欠预案及措施

9.现场安全文明工地(标化工地)创建措施

10.成品保护及工程保修的管理措施

(二)技术标标书暗标评审 2分

   技术标标书制作要求:

   1.投标人必须按照由招标人统一提供的技术标专用封面、封底及规定的内、外层密封袋进行装订与密封,技术标书不分正副本,单独胶装装订, 单册标书厚度不得超过4CM;

2.技术标纸张采用白色A4复印纸,黑白双面打印,

正文字采用3号仿宋字体。表格位置页面居中,表格内文字采用5号仿宋字体,页边距为上2厘米,其余均为2.5厘米;

   3.技术标正文、表格部分及图纸必须按照规定要逐页编制页码,页码格式采用阿拉伯数字格式,5号仿宋字体,设在页脚居中位置;

4. 投标人只能在技术标封底规定处(密封线右侧)填写投标人名称并加盖法人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盖章),密封线左侧“随机标号”投标人不得填写。

5.技术标中不得出现与常规书写格式不符的空行、断行、特殊符号以及文字加粗、倾斜、下划线等标示、标记。

评审标准

1.技术标标书内出现投标人名称或者出现任何可能导致判断出投标人名称的内容,其技术标按零分计。

2. 投标人技术标违反标书制作要求第1-4条的,按每出现一类扣0.5分,最高扣2分;违反第5条的,按每出现一处扣1分,最高扣2分。

技术标书应在进入评标室后方可拆封,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公正部门对技术标书随机编号。

评审结束之后综合得分计算之前公布技术标编号所对应的投标人。

  三、企业综合信用及项目管理机构组成情况15分

(一)企业综合信用分10分

  企业综合信用得分计算如下:

企业综合信用得分=7+[(企业诚信分-诚信评标基准分)/诚信评标基准分) ]×(10-7)

诚信评标基准分为宁夏建筑市场监管服务系统公布的所有诚信分大于等于6000分企业的算数平均值,自治区住建厅每半年公布一次。

企业诚信分以开标当天宁夏建筑市场监管服务系统公布的企业信用分为准。

联合体参与投标的,按联合体企业中最低信用分值认定;没有信用分值的投标企业按照3000分计。

(二)项目管理机构组成情况5分

1.建造师符合本工程要求1分。

2.项目管理机构组成合理4分。

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及关键岗位人员管理若干规定》(宁建建发 [2014]27号)文件规定配备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附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标准)。

参考评审指标:技术负责人1名(中级职称及以上得1分),其余各岗人员按规定配齐得3分,缺一人扣0.5分,扣完为止。需提供关键岗位人员岗位资格证书和社保证明原件备查。

超过标底工期的为无效投标。

本评标办法中所有计算结果均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按本方法评标,以最终得分最高者为推荐的中标人或以得分高低排序向定标小组推荐中标候选人一至三人,由招标人按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确定中标人。

投标人得分出现绝对相等时,按低报价优先的原则确定中标候选人排序。

注:1.评标委员会成员对个别项目给予极端评分需提出充分的书面理由。

    2.装饰装修工程及其他专业工程参照以上评标办法,可取消技术标施工方案中第9条的设置,相应分值加入商务标中的工程总报价中。

 

 

 

 

 

 

 

 

 

 

附表

技术标和项目管理机构评审表

序号

 

评审标准

评审结果

1

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

 

 

不合格

2

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

 

 

不合格

3

安全管理体系与措施

 

 

不合格

4

环保管理体系与措施

 

 

不合格

5

工程进度计划与措施

 

 

不合格

6

主要项目管理人员

 

 

不合格

7

资源配备计划

 

 

不合格

8

施工设备

 

 

不合格

9

试验、检测仪器设备

 

 

不合格

10

评审结论

 

备注:1.序号中有缺项的为不合格;2.序号789为一般项,其余为保证项,保证项一项不合格为不合格,一般项两项不合格为不合格;3.半数以上评标专家认定合格的技术标和项目管理机构为合格;4.技术标和项目管理机构评审不合格的投标人,视为不合格投标人。5、上表所列项目可根据不同专业工程以及项目的特殊性加以调整。

 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标准

工程类别

工程规模

总人数

岗位及人数

备 注

建筑工程、装修工程

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

7

项目负责人1人、项目技术负责人1人、施工员1人、安全员1人、质量员1人、资料员1人、实验(取样)员1人。

1、其它岗位职责可兼任。2、建筑面积小于2000平方米的工程,岗位人员总人数可减少至3人,即项目负责人1人、施工员1人、安全员1人,其它岗位职责可兼任。

1万平方米<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

11

项目负责人1人、项目技术负责人1人、施工员2人、安全员2人、质量员1人、机械员1人、材料员1人、资料员1人、实验(取样)员1人。

 

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

15

项目负责人1人、项目技术负责人1人、施工员3人、安全员3人、质量员2人、实验(取样)员1人、机械员2人、材料员1人、资料员1人。

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上时,每增加2万平方米,施工员、安全员、质量员应各增加1人。

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工程合同价≤5000万元

5

项目负责人1人、项目技术负责人1人、施工员1人、安全员1人、质量员1人。

1、其它岗位职责可以兼任。2、造价低于100万元的工程,岗位人员总人数可减少至3人,即项目负责人1人、施工员1人、安全员1人,其它岗位职责可兼任。

5000万<工程合同价≤1亿元

11

项目负责人1人、项目技术负责人1人、施工员2人、安全员2人、质量员1人、标准员1人、机械员1人、材料员1人、资料员1人。

城市桥梁、地下交通中的隧道工程、轻轨交通中的桥涵工程,应适当增加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人数。

工程合同价>1亿元

15

项目负责人1人、项目技术负责人1人、施工员3人、安全员3人、质量员2人、标准员1人、机械员2人、材料员1人、资料员1人。

1、工程合同价在1亿元以上时,每增加5000万元,施工员、安全员、质量员各增加1人。2、城市桥梁、地下交通中的隧道工程、轻轨交通中的桥涵工程,应适当增加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人数。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中级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央、自治区驻固单位,固原军分区。

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固原市委员会。

固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9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