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固原市政府采购项目 进场交易规程》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7-09-28 15:43 发布人: 阅读次数:

                                

 

固财发[2017]624

 

 

关于印发《固原市政府采购项目

进场交易规程》的通知

 

各采购单位、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及《固原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了《固原市政府采购项目进场交易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固原市财政局    固原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固原市公共资 源交易中心

 

                                                                                     2017年9月27


 

固原市政府采购项目进场交易规程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及《固原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订固原市政府采购项目进场交易规程。

第一条  政府采购项目原则上实行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诚实信用原则,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执行本交易规程。

第二条  市、县(区)财政、纪检监察、审计及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应按照各自的管理权限履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职能。

第三条  采购目录、标准及代理权限按照自治区财政厅相关文件及《固原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执行。

第四条  采购人报送的政府采购计划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购项目参数应符合规范标准,不得指定品牌、商标、生产厂家等排他性条款和歧视性要求。一般不得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确需提供样品的需经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提供样品。

第五条  采购人报送的政府采购项目应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试用)》规定的子目或子项归并、划分标段,原则上不得跨子项归并、划分标段,以便于采购业务的正常开展。

第六条  市行政审批部门与各县(区)财政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根据采购人要求,结合采购项目的性质、采购时间等特点,及时审核、汇总采购计划,严格限制特定资格条件,明确采购方式、评标办法。中介机构的选取严格按照《固原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执行,中标结果的确定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87号令)执行。

第七条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拟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市本级采购项目由市行政审批部门审批,各县(区)由政府分管领导审批。

第八条  所有进场交易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登记,资料齐全后方可安排场地和采购时间。

第九条  政府采购项目原则上以市、县(区)为单位,安排采购场地、时间。代理机构做好相关服务工作,负责通知采购人、监督、公证及见证人员按时参加开标活动。

第十条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PPP项目)实施机构可以委托自治区财政厅公布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项目)咨询服务机构名单的咨询机构办理PPP项目采购事宜。在监督部门的监督下,自行选定(或随机抽取)专家组建评审小组,自行对开评标过程进行监控录像,并且对整个开评标活动负全责。

第十一条  市本级与原州区评标专家进行整合,各县评标专家暂不纳入专家库管理。评标专家及其相关人员评标报酬,按照固原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固原市财政局、固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固原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专家劳务费支付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固市发改[2017]73号)执行。

第十二条  采购结束,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五日内代理机构必须对未中标的供应商退付投标保证金及利息。

第十三条  政府采购有关问题的质疑,由采购人或委托的代理机构答复。

第十四条  采购完成后,由市、县(区)财政部门或采购人自行组织验收,中标人凭验收报告与采购人联系退取履约保证金。代理机构在项目验收后两周内将档案资料按照规定要求整理报送。

第十五条  政府采购中工程建设项目按照《固原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未尽事宜由市财政局、市行政审批局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协商解决。

第十七条  本交易规程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解释。